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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巡回法庭开到乡村文化礼堂,给了九旬老人“一个满意的安排”

发布日期:2022-12-09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积极推进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提升群众“诉讼体验”,力争以最少的流程、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促进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近日,鄞州法院大嵩法庭来到鄞州区某村文化礼堂,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

原告李老太育有两儿三女。1977年,在村干部和亲友的见证下,原告夫妻与两个儿子订立《分书》,约定:祖传楼屋朝东一间后连老灶间等归大儿子杨某使用,拆搬费用由杨某自己负担……楼屋后的老灶间、猪舍要供父母居住到老,之后仍归杨某所有。此后,大儿子杨某将母亲居住的老灶间、猪舍卖掉,并将他在村里的另两间房屋置换给母亲居住。

2019年,李老太居住的两间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安置了一幢两层楼的楼房。该楼房交付后,大儿子杨某拒不提供给母亲居住,致使90岁高龄的母亲居无定所。经村、镇基层组织调解未果后,李老太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将位于村内某地的拆迁安置房提供给原告李老太居住至过世。

鄞州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晓丹多次前往该村,走访村干部和附近村民了解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和纠纷起因。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老太和被告杨某在1977年签订的《分书》中对李老太的居住权进行了约定,虽然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居住权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既与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吻合,又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有助于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

裁判思路明晰后,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流程,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尊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承办法官经考量后,联系原、被告双方,在该村文化礼堂开庭审理本案。

庭前,部分村民也赶到现场旁听。庭审中,承办法官在确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向后,案件进入了调解阶段。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被告杨某表示愿意提供房屋给李老太居住至过世。

在调解过程中,李老太的其他4个子女也来到现场旁听。李老太因年事已高,向承办法官提出今后的赡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问题能否一并解决。

承办法官为促成老人的居住权、赡养纠纷“一揽子”化解,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对老人的5个子女进行了耐心询问,倾听了他们的想法,用法、理、情阐明了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终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杨某提供房屋给母亲李老太居住至过世;5个子女于每月10日前分别给付老人赡养费,对于自2022年12月2日起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凭正式票据,扣除报销的自理自费部分),由5个子女各承担五分之一,每半年结算支付一次。

鄞州法院此次巡回审判,让当事人在寒冷的冬天足不出村,就可以体验到家门口的公平正义,也给旁听的村民上了一堂非常鲜活的法治课。该案依法适用了民法典首次提出的“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为本案中的九旬老人一并解决了居住权、赡养问题,既妥善化解了家事纠纷,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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