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伪造劳动合同 宁波一企业被罚10万元
|
||||
|
||||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尹杉)为逃避两倍工资差额,竟然伪造劳动合同。日前,鄞州法院对这家不诚信诉讼的公司开出了10万元“罚单”。 张某曾是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他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到期后,公司没有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一直在公司从事外贸跟单工作。2018年4月底,公司将其辞退,仅同意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作为赔偿。 于是,张某向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承认双方未续签过劳动合同。最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职工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7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鄞州法院。 不料,法庭上,用人单位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则一改仲裁审理过程中的说辞,称双方已于2017年9月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确定补偿金额,单位已按约支付,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之前因为劳动合同原件没找到,所以没有提。”公司代理人解释。 对于公司提交的续签的劳动合同,张某提出异议。随后,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为“合同上的签名笔迹不是张某所签”。 “鉴定意见书确认合同上的签名非张某所签,故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7万余元,驳回公司和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要说的是,鉴于该公司在诉讼期间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妨碍法院诉讼,鄞州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来源:《宁波日报》2020年5月2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