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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7-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根据《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改革任务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以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扣中央顶层设计方案和中央、省委、上级法院改革部署,在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有序推进,确保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使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2.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3.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从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出发,既大胆探索、攻坚克难,敢于突破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又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在改革过渡期内有序完成各项任务,保持审判工作稳定、队伍思想稳定。

二、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管理,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一)人员类别

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员额制管理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完善人员分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司法业绩档案,实现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估,并作为各类人员选拔、专业等级升降及交流的重要依据。

1.法官

法官是依法经过任命,行使国家审判权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审判人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独任审判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审判辅助人员

审判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

法官助理是经所在法院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基本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也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执行员是经所在本院任命,负责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事项。实施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后,可由司法警察行使实施职责。

书记员是经本院任命,承担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提出咨询意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从事计算机技术等工作,以及为审判执行活动提供j9九游会登陆入口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

司法警察是负责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配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协助维护法院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司法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包括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基本职责是行政管理、综合协调以及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

(二)员额制度

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建立员额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员额比例,逐步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1.员额比例

本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78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本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6%64人)。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审判辅助人员适当高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不超过14%。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到核定比例。首批进入员额法官比例为30 %53人),预留6 %11人)。35周岁及以下的年轻法官在首批员额法官人选中不少于10 %7人),助理审判员占4%2人)。5年过渡期结束时,助理审判员入额比例达到员额法官的10%

2.人员补充调整

根据案件量变化等实际情况,日常管理中需要调整法官员额比例或人员编制总量的,由本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意见,经省高院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3.员额配置

按照《浙江省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岗位分类原则,综合考量本院各部门工作职能、人员结构、审判任务等因素,在审判委员会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合理配置法官员额。法官员额主要配置在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金融案件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立案、执行部门。其中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管理办公室首批法官员额暂不配置。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司法行政科等综合管理部门不配置法官员额。

4.入额程序

法官入额的基本条件:年满28周岁,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具备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相适应的审判工作能力、作风和司法廉洁操守。其中助理审判员需从事司法工作满五年且任助理审判员满两年。

其中下列情形除外:近五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曾被认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配偶、子女在本院辖区内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且配偶、子女不愿退出的;近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一年,以及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的;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额情形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的,暂缓入额。

院长,分管办案工作或兼任办案部门负责人的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申请入额的,经上一级法院考核合格,可按程序确认入额。以上人员也可自愿申请不进入员额。

审判员入额以业绩考核为主,近五年办案未满一年的审判员,业绩考核合格后,还需参加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能力(书面)考试,择优确认入额。助理审判员采用业绩考核、能力(书面)考核、面试相结合,差额择优入额。能力(书面)考核由省高院统一组织。

本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5.办案数量要求

建立员额法官履职考核机制,设置办案任务完成情况、案件办理质量效果等指标,经考核不合格的,退出法官员额。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每年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按省高院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已退居二线的原院庭领导进入员额后,每年承办数量按员额法官标准执行。

(三)人员定岗

本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78人,实有168人。其中法官126人(审判员100人、助理审判员26人),书记员12人,司法警察24人,司法行政人员6人。事业编制书记员35人,聘用制书记员60人。按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分类原则对现有在编人员进行分类定岗。

同时根据本院近三年案件量变化趋势及法官办案工作量测算,将按照审判任务需要及分工协作的原则,探索建立1个法官 1个法官助理 1个书记员,或者1个法官 1个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审判管理模式。

1.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本院法官岗位职责及核定的法官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归入法官职务序列的,计入法官员额;归入其他职务序列的,计入相应类别。根据现有岗位类别区分如下:

1)审判员:符合员额法官任职标准的,经严格考核(考试)后按程序计入法官员额;未进入法官员额的,按程序转入其他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2)助理审判员:符合一定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的,经竞争性考试考核后按程序计入法官员额;未进入法官员额的,按程序转入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现有助理审判员中,符合首批员额法官入额条件的有12人。

2.不具有法官职务人员

根据本院审判辅助、司法行政岗位职责和经核定的相应员额数,进行分类定岗。定岗后,原已任命同类职务的保留职务,需要调整的重新任免。

执行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技术人员:在技术岗位的,职务平移不变,计入司法技术人员序列;不在技术岗位工作的,按程序转入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及执行岗位工作的,职务、警衔平移不变,计入司法警察序列;不在警务保障及执行岗位的,按程序转入其他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司法行政人员: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计入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在司法行政岗位工作的,经考核符合辅助人员岗位标准的,可按程序转入辅助人员岗位职务序列。

政法编制书记员:在审判执行岗位从事辅助工作的,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计入法官助理序列;未选任为法官助理的,计入书记员序列;不在审判执行岗位从事辅助工作的,按程序计入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岗位。

事业编制或聘用制书记员(速录员):已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继续留任;不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到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四)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选拔和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实现法官专业化管理。遴选法官按严格标准、择优遴选、宁缺毋滥、逐步增补的原则。法官等级套改按《浙江省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执行;员额法官的等级设置、等级晋升、等级比例按照中组发[2015]19号《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务序列。

1.审判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相关规定。

2.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司法雇员,按照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全省法院司法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执行。

(六)过渡实施

设置5年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队伍结构。过渡期内,未经省高院批准,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未经遴选,不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员;未经省高院同意,不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审判委员会委员。

过渡期内,未进入员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以保留原法律职务和待遇,协助法官继续办案,并在过渡期内享有进入法官员额的同等条件优先权,也可以按程序转任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过渡期结束后,仍没有进入员额的现任法官,按以后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员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交流机制,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经遴选可通过法定程序转任法官。法官也可以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可以在相同性质编制内相互转任。不同类别人员相互交流后,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法官等级或职务层次。法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组织安排,定期到综合部门交流锻炼,具体按照省高院相关规定执行。

法院工作人员交流到其他机关、单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人员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一)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

独任制审判模式以独任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权力、责任及审判权运行规范,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合议庭时应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规范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二)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但实行陪审方式改革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仅对其参与审理的事实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具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高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独任法官、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四)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统一本院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案件提交讨论审查机制,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

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回避、议事、署名、履职考核等程序,完善议题过滤把关机制、讨论规则、会议制度等。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全程留痕,做出会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

明确院长、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和权力清单,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个案分配制度。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批制度,加强审判质效管理。

(六)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

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权力清单方式,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职责的程序和范围,形成监督有序、监督有度、监督留痕、失职有责的监督体系,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

(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日常陪审工作,强化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培训、建立随机抽取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八)完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与办案主体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因行使审判权所负的违法审判责任和因行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所负的监督管理责任。合理界定违法审判责任,把故意枉法、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与一般性工作失误导致的案件瑕疵区分开,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

(九)完善请示制度

规范案件请示制度,作为基层法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并逐步减少请示案件数量。规范请示程序,杜绝请示的随意性。

(十)完善廉政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构建审判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配合上级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对涉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司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以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为主,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

(十一)深化司法公开

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推进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采取项目化管理和清单式实施方法,切实推进法院门户网站、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中心、网络司法拍卖等重点公开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对裁决文书的制作实行当简则简、该繁则繁,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健全法院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一)法官职业保障

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法官薪酬待遇

法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法官有条件延迟退休

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优秀法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省高院审核批准。对退出领导职务且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法官,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经省高院审核后,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过渡期内延迟退休政策从严掌握,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

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

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待遇,按照中央和省委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

尊重司法规律,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依照规定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健全完善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和名誉保护制度,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根据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的职业特点,健全法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建立重大疾病生活救助制度。探索建立为异地法官提供住房保障等机制。

五、建立全省法官统一管理体制

(一)规范遴选程序

过渡期内,现任审判员进入员额,由本院提名,经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审核,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其他进入员额的采取遴选制,由本院按程序考核提名,法官遴选办公室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公示后,交省高院党组统一提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机制

本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按照《浙江省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统一提名管理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点)》执行。

(三)建立机构编制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机构的设置、职数的配备和编制的管理、分配方案,分别由省高院审核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建立人员省级统一管理机制

本院编内在职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构建法院财物统一管理体制

构建本院财物宁波市统一管理体制

七、实行法院内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

改变执行局既行使执行实施权又行使执行裁决权的现状,实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执行局内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以选择到包括执行裁决庭在内的审判庭工作,也可以选择留在执行局,并经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审核确定。

八、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65月)

成立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人员情况摸底调查;通过召开党组会、工作会议、干警代表座谈会等不同层面的会议、个别谈话交流等形式,听取意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

(二)全面实施(20166——12月)

1.对照上级司法改革的文件及讲话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本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初稿,报省高院审核。

2.完善本院的具体实施方案,待省高院核准后,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高院有关司法改革的会议、文件和讲话精神,并部署相关工作。

3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院员额法官考核、管理等相关配套方案,并同时启动首批员额法官遴选、人员分类定岗、审判团队组建等工作,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等各项改革事宜。在改革过程中检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积累工作经验。

(三)全面深化20171月起)

认真分析改革中的问题,评估改革效果,配合省高院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并设立专职工作小组,制定整体推进方案和每月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具体责任人,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司法改革工作及相关政策的正面解读和宣传,充分调动全体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内外氛围。及时公开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干警思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队伍稳定、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严守改革纪律。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严格遵守改革纪律,与中央、最高法院、省高院保持高度一致,紧扣中央顶层设计、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的改革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省高院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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