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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法(2011)102号]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

发布日期:2012-08-02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我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现“强信心、增活力、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全面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和融资环境,保障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助推我区各类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2.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原则。要充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和区委“三大行动纲领”的各项要求,自觉转化“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成果,紧紧围绕“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使全体干警正确认清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形势,明确我院保障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将司法队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改革创新、增速提效”的实践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司法“为党委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发展助力”的目标。
    3.坚持依法能动原则。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做到不怠权、不越权、不滥用职权,确保司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清楚,程序规范。但同时要避免机械执法,应在严格依照法律办案的前提下,突出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保障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4.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在审理涉及中小微企业案件过程之中,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要注重考虑中小微企业经营现状和发展需要,严厉制裁各类破坏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5.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全面加强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涉企纠纷,将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注重提升涉企案件调解实效,降低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重。

    三、工作举措
    6.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强化对涉诉中小微企业的诉讼引导、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职能。建立中小微企业涉诉绿色通道,对情况紧急的案件,简化立案环节,使案件尽快得到受理。
    7.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动。对中小微企业大规模债权债务纠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审慎立案、妥善处理,并依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处理案件的合力,促进困难企业复苏。
    8.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将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纳入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强与法律援助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保证救助渠道的畅通。
    9.建立便捷诉讼机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关案件,在遵守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尽量减少中小微企业的诉累,及时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10.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功能。充分利用我院刚建成的人民法庭综合诉讼服务窗口,继续完善“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及巡回审判等诉讼服务,切实方便中小微企业诉讼,努力把人民法庭打造成服务和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前沿阵地。加强人民法庭调解网络构建,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11.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对重大商事案件在立案时应予以诉讼保全提示。对情况紧急,被告有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行为的,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保全。因原告一时无法提供足额现金保全担保的,可允许其变通采用信用担保、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形式,确保保全措施的及时采取。对被告一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则应慎重采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进行保全,尽量不使其停工停产,以维护就业稳定,维持和促进企业生产。
    12.妥善审理和执行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站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等高度,审视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效果。坚决避免因司法强制措施不当,引发哄抢企业财产、冲击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3.依法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慎审查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用途、是否从事高利贷等情况,正确认定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依法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投资入股,在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同时,参与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14.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等相关案件。本着“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思路,合理平衡中小微企业劳资双方的利益,确保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平衡。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审理因解除劳动合同、追索经济补偿、拖欠基本工资、追索加班费、企业裁员、竞业限制等原因引发的各类涉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案件。高度关注和重视年底因企业资金困难可能出现的“讨薪潮”,引导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产生“民转刑”案件。
    15.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充分运用司法裁判手段,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创新化“危”为“机”。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
    16.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打击惩治职能,及时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高度关注企业负责人虚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侵吞企业资产等行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鉴别和认定。
    17.积极引导银企合作。对涉中小微企业金融纠纷案件,可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合理回应涉案中小微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18.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程序维护经济稳定。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执行好因银根收紧、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破产清算、企业重组等案件。引导资不抵债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并根据企业债权债务及发展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启动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全面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19.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执行的方式方法。既用足用好各项刚性措施,又积极运用思想工作、宣传教育、执行和解等柔性手段;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又文明规范执行。对涉企系列案件的执行,必须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慎重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对涉企执行异议、复议、裁决案件,加快办案进度。缩短执行款项发放时间、尽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0.积极参与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息征集、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发布以及失信记录与惩戒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约失信、制裁违法,规范交易行为,惩戒虚假诉讼等非诚信行为。
    21.依法妥善审理政府在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在诉讼前后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支持政府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发挥实效。
四、工作机制
    22.成立涉企纠纷审执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光宏院长担任组长,各分管院长、各业务部门和人民法庭的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涉企纠纷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3.建立涉企纠纷集中处置机制。对涉及同一被告的涉企纠纷,可经涉企纠纷审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案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或人民法庭集中审理,促进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24.建立涉企信息专报制度。全院各部门在立案、审理、执行中掌握的涉企异常信息应及时上报院办公室,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服务。对一些企业因关停、倒闭、破产等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群体性问题,预先研究,形成预案,及时向区党委政府汇报,协助区党委政府采取应对措施。
    25.继续深入开展法官联系企业活动。主动向相关企业征集困难问题,征询意见建议。通过法制宣传、发布风险提示、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引导中小微企业的规范发展。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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