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单亲孩子的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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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单亲孩子的笑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初秋,甬城的热浪丝毫没有退场的迹象。室外骄阳似火,高温难耐,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步履蹒跚,满头大汗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给执行干警石富县送来了一面锦旗。这位老人是申请执行人毛某的父亲,他说“案件执行完毕了,全家非常满意,特别是看到孙子天真的笑脸,感觉两家之前所有的恩怨好像都化解了”。透过锦旗,石富县仿佛看到了那个7岁小男孩的笑脸。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2011年,原告毛某与被告金某相识,2012年,双方为结婚购置了一套婚房,2013年两人登记结婚,2014年育有一子。 2016年年底,毛某发现妻子金某竟与他人同居。2017年,原告毛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精神损失,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金某私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婚房及车库予以出售,扣除房屋按揭尾款及中介费后,转让所得2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及车库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少分。考虑到婚生子年龄尚小,且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考虑,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 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15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前夫对孩子进行探视。2018年12月,毛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及协助探视义务,其拒不履行,也不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控,金某名下除一保全车位以外,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金某在诉讼阶段已将卖房所得220余万元私自转移,并将其与其母名下属于其两人共有财产的不动产份额让予其母。 经多次传唤,金某也不到法院说明情况,执行承办人多次与其联系,其均称没有履行能力。 “若真是为了孩子,就应当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协助毛某探视孩子,既然不能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就请给予孩子一份完整的爱,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父爱怎能缺失,请不要让孩子在孤独中成长。” 执行干警石富县多次劝说金某。 但金某仍拒不履行,数次上门查找也没有结果。执行中,承办人感觉到,双方矛盾尖锐、针锋相对,离婚纠纷与两家矛盾相互交织,不仅为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对孩子的成长也造成了一定影响。自双方离婚之后,由于金某的阻挠,毛某再也不曾见过儿子。 执行中,法院拍卖金某名下车位,拍得17万余元,这笔拍卖款与执行标的金额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法院对于金某的布控、悬赏、限制高消费措施没有丝毫效果,正当承办人束手无策时,毛某一次不经意的谈话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毛某告诉承办人,金某原来做过汽车销售,承办人根据大部分人都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交易习惯,查询了金某的网络资金交易明细。经查,两年来,其在财付通的交易金额高达30余万元,且交易记录中存在多条高档酒店的消费记录,金某显然已违反限制消费令,并且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的标准,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2020年6月,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侦查。 公安受理阶段,办案民警向金某询问情况,金某自感事态不妙,在法律的威慑下,主动与法院联系,称想与毛某协商解决。7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金某全额履行完毕,并协助毛某对孩子进行探视。 案件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对于金某可以免除法律制裁。金某多次到法院表示悔过,递交悔过书,称其心存侥幸、不懂法律,并非主观而为,为了孩子,恳请法院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毛某也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并提交了毛某父母探望孩子的照片和录像,照片中孩子欢快的笑容、录像中孩子朗朗的笑声,仿佛双方家庭从未发生过矛盾或磨擦,承办人和同事见此情形,感到无比的欣慰。 公安商请法院对该案不予刑事立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领导同意,认为该案金某已全部履行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了预期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探视权还将伴随着孩子的成长,金某虽然存在过错,但其能够知错悔改,且得到了毛某及其家人的谅解,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同意公安不予刑事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金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2020年8月13日,法院对金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每一起案件,法律看似没有感情,但是法律人的心是有温度的。这起执行案件既体现了依法执行、公正执法的法治威严,又体现了柔性执法与人文关怀,一个单亲孩子的微笑、一个离婚家庭的幸福、一份社会和谐的画面正是法治中国的不懈追求。
(执行局 石富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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